中建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守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百怡通投资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民初8870号 申请人:徐州守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工业集中区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225DBT2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青岛百怡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和阳路4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DMGTU8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建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河套街道龙海路569-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228734000K。 法定代表人:赵全璧。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州守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百怡通投资有限公司、中建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州守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百怡通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建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州守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百怡通投资有限公司、中建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续行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