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214执658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高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董家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2783163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建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崂山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永新国际金融中心T2楼座33层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PG7PH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建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河套街道龙海路569-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22873400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高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崂山分公司、中建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4民初205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4683499.5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4民初20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