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金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百怡通投资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鲁0214执19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正阳中路166号天一仁和财富中心6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百怡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和阳路4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DMGTU8X。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建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河套街道龙海路569-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228734000K。 法定代表人:赵全璧,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百怡通投资有限公司、中建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4民初4271号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2021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4民初4271号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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