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直线(北京)科技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民申8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告,二审上诉人):中科直线(北京)科技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5号2号平房2231。
法定代表人:苟亚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9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再审申请人中科直线(北京)科技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9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科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事实与理由:一、二审判决对于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17日期间工资计算错误。 2020年 2月由于公司对疫情下工资发放标准政策了解不够透彻,认为只需要发放待岗工资即可,并非故意拖欠。*** 2020年 2月未出勤,并且未居家办公,按照北京市疫情防控工资发放标准应为月全额工资 8950元。2020年 3月未出勤,并且未居家办公,应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1540元发放。2020年 4月1日-4月 17日出勤2 天。扣除已发放部分工资,中科公司应向***补发 2020 年2月至4月17日的工资差额为 8649. 64元。综上,现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17日期间工资及工资差额,经本院核算,一、二审判决数额并无不当。中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科直线(北京)科技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燕
审  判  员   史利晖
审  判  员   王 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