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302执保752号
申请人:**,男,1985年5月1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申请人:***,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
被申请人:淄博万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经济开发区万松路1号。
法定代表人:宋世权,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淄博万松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10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万松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