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首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宜达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安徽首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21410号
原告:广东宜达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0F4986。
法定代表人:江裕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雷,广东国晖(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首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RNE51X。
法定代表人:吴红兵。
原告广东宜达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首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8月29日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宜达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9日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宜达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77.33元,由原告广东宜达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兴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