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3民初1457号
原告:******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高新区长白山路3859号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817103302。
法定代表人:郑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海燕,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首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美圣路117号山水东苑1幢1702室。
法定代表人:吴红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涛,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
原告******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首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被告安徽首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作出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安徽首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安徽首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21年5月20日提起上诉,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告******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兆永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