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822民初316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2月5日生,住安徽省广德市。
委托代理人:***,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双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桐花北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二楼201-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WXM06R。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荚雄风,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2月23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市。
委托代理人:**,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双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判决正文前简称双权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双权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9年7月5日在被告双权公司承建的广德县***2019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工作,从事的工种为筑路工。工地上的水泥、沙都是***负责提供,我们是负责具体施工,工具自带的,出现停电状况后,我将家中的发电机和柴油机提供给***使用,事故发生我开的是三轮摩托车,一年只能开十几天,基本属于报废。
2019年7月19日早晨6点左右,原告在工程桃花岭路段施工,由于施工道路陡坡很大,原告在运送发动机的过程中,运送的车辆发生翻到,致使原告身体多处受伤,当时由***的父亲及**将原告扶起由***开车将原告送达120救护车上,送往广德县中医院进行治疗,后因伤势过重被转到陆军第七十二集体医院进行治疗,原告在被告双权公司承建的工地工作受伤,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双权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原告与被告进行协商,没有达成赔偿协议,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医疗费55027元;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确定等级标准后主张具体的赔偿金额;四、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有:
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
2.被告企业信息,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
3.证人证言,证明原告在被告承包的施工工程中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事实;
4.微信转账记录,被告***及***微信转账给原告妻子的转账记录;
5.广德市中医院及陆军第七十二集团医院的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证明原告在公司受伤后被告***支付医药费的事实;
6.医药费发票,证明原告支付医药费的事实;
7.安徽双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示牌,证明安徽双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广德市***2019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的承建单位;
8.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劳动争议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被告双权公司辩称:一、原告受伤、治疗等情况我公司并不清楚。二、双权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原告未经劳动关系确认程序、工伤认定程序、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也未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认定答辩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院受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的条件。三、原告主张受伤工伤保险待遇应当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答辩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为必然条件,不属于法院直接审理事项。原告受伤后,并未经过上述认定程序,上述程序的认定结果是原告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和基础,故法院不能超越权限认定答辩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待遇。四、即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答辩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原告也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待确定劳动能力障碍登记,再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工伤保险待遇。五、若按照法律规定,双权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如涉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双权公司也不应当承担上述两项赔偿。因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承担的范围并不完全等同。双权公司与原告之间无劳动、聘用合同关系。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双权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辩称:一、本案中缺少确认劳动关系的程序,不能越过该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为此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请。二、原告与双权公司没有直接劳动关系,我与双权公司之间系项目承包关系,我承包了被告一该项目的施工,双权公司与原告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原告的费用是按照13.5元/平方与我进行计算。三、原告受伤是因为原告无证驾驶和无牌照机动三轮车,在道路上侧翻导致单方交通事故,该事故与原告的劳务行为没有关系,相关损失应当由原告个人承担,另在原告受伤后我垫付医疗费5万元,且按照原告的要求将原告手下工作的工人相关工资已经全部结清,费用均是我支付,与双权公司没有关系,请求法庭依法判决。
被告***公司向法庭提交证据有:
1.有原告本人统计的其工人的工资及相关费用,证明***按照统计结果给原告的工人发放工资,但统计单中没有原告本人的工资,原告是劳务总承包;
2.收条一份,证明原告受伤后***为原告垫付5万元的医疗费。
原告申请证人**、**到庭作证。
证人**证称:我们到工地做活是***请的,在***受伤前,我和***一起上车、运输了一趟钢模,运送钢模的距离有百来米。当时运送钢模就在施工工地,平时运送钢模、发电机车子是他的,只有他会开,车上有发电机、柴油机,钢模已经没有了。我的工资是150元/天,伙食是***的。电动机、柴油机都是***本人的,用于抽水和混凝土搅拌,***也在工地干活。
证人**证称:***是大包头,***是小包头。我到工地时***已经受伤被抬下来了,我们没有具体规定时间,行业比较特殊,夏天基本六点左右。***平时有时候在工地也干活,我没有到现场去,人抬下来我就把送到医院了。我是按天计算,450元一天。我的工资是***发放的。不知道***拿多少钱。工资是***在***家中发放的。工地上有发电机、柴油机,都是***的。
案经庭审举证、质证,两被告对原告证据对证据1、2、7三性均无异议,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双权公司对证据3、4,真实性不清楚,以法庭核实为准;被告***对证据3、4三性持异议,辩称:1.证人与原告之间是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属于与本案原告有利害关系,原告的受伤是在前往工地的路上发生的单方事故,该证人所陈述的与事实不符,应不予采信;2.原告不是在工地受伤,是在来工地的路上发生单方事故造成的。本院认为,该证据应结合全案案情综合评价认定。
被告双权公司对证据5、6持异议,辩称:不清楚原告的治疗经过,对证据也是不清楚的;被告***对证据5、6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在病历上陈述的内容与本案事实向矛盾,请法庭核实。本院认为,该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双权公司对证据8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辩称:原告应当向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认定被告是否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不是向仲裁院申请仲裁。被告***对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对象,该通知书说明其下一步程序是向法院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而不能直接提起要求工伤待遇。本院认为,该份证据能够证明原告曾经失去劳动仲裁之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采信的证据本案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被告双权公司承建广德县***2019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后交付被告***施工建设,被告***将工程段再次分包予原告***具体施工,水泥、沙由***负责提供,原告承包后自行雇请工人施工,自备其它施工工具。
2019年7月19日早晨6点左右,原告在工程桃花岭路段施工时出现停电状况,导致混凝土搅拌工作出现困难,原告返回家中,将家中自有发电机意欲运至工地使用,在无牌无证驾驶自有机动摩托车运输发电机时,将车开翻,发生自己受伤的单方交通事故发生。事发后由被告***的父亲及**等工人拨打120将原告送至广德县中医院进行治疗,后因伤势过重被转到陆军第七十二集体医院进行治疗。原告伤愈后,认为自己在被告双权公司承建的工地工作受伤,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双权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原告损失经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医疗费55027元;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工资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确定等级标准后主张具体的赔偿金额;四、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第二、三项诉请。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时,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用工主体责任”并非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对劳动者特殊保护的一种替代责任。原告接受被告***再次转包,且在转包工程段施工过程中实际参与施工、提供施工前的工具准备,工程质量接受转包人***和双权公司的监督管理。鉴于***及原告本身无任何承包劳务的用工主体资格,被告双权公司应当对原告承担用工主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安徽双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广德县***2019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施工期间,安徽双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