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庄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皖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安徽皖庄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323民初1144号之一
原告:安徽皖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安徽皖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下塘镇双朱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72625281K(1-2)。
法定代表人:庄守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超,安徽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涪清路100号(江东办事处群沱子路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9188T(1-2)。
法定代表人:吴方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小波,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宁县,公民身份号码号码320324197009235492。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皖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皖庄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皖庄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皖庄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安徽皖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晏若冰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