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佳诚建材有限公司、贵州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621执99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佳诚建材有限公司,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灯塔办事处黑岩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2MA6H8F5T7L。
法定代表人:*拥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山西用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双江街道办事处环城西路梵***D4栋2单元3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1MA6DUEXNX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2019)黔0621民初5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8月11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贵州佳诚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款1,361,610.16元,案件受理费11,743.00元、保全费5,000.00元、保险费1,66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6,082.79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继续按照调解书的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请求撤销本案的执行和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欧刚
审判员龙通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龙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