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726执1046号
申请执行人:孙广青,男,1974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委托代理人:虞珏,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1MA6DUEXNXY,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双江街道办事处环城西路梵景铭苑******。
法定代表人:潘杰。
关于申请执行人孙广青与被执行人贵州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本院(2019)黔2726民初134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查明:该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确定“被告贵州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孙广青工程款705728元,此款在被告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拨付工程款给被告贵州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30日内支付原告孙广青”。但申请执行人孙广青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贵州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收到前述民事调解书确定工程款的证据,被执行人亦否认收到该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孙广青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林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谌婷婷
书记员陆兴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