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贵州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21民初1179号
原告:秦儒渊,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江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贵州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褚久平,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江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冀,贵州梵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双江街道办事处环城西路梵景铭苑D4栋2单元3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1MA6DUEXNXY。
法定代表人:潘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峰成,贵州懿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儒渊与被告褚久平、贵州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受理后,原告秦儒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儒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自己的诉权,其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儒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64元,减半收取4,032元,由原告秦儒渊负担。
审判员  张英献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秦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