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艺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緱圳市艺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句某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39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艺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中深花园大厦A座30层。
法定代表人:陈一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芳,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句***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开发区黄梅振兴路8号。
法定代表人:蒋遨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辉、吴玉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深圳市艺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句***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21)苏1183民初2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21)苏1183民初25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深圳市艺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895元和上诉人句***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89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剑
审判员 田 原
审判员 奚松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