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2388号
申请人:深圳市艺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中深花园大厦A座30层。
法定代表人:陈一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铭,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明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沙湾路289号运达中央广场商务综合楼19001号。
法定代表人:林明池。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深圳市艺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长沙明昇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明昇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8480.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明昇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8480.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小晓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