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艺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23514、23515号之一
23514-23515号案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艺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一涛。
23514-23515号案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艺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二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39175、39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本金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以(2020)粤0304民初39171号民事裁定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汕头市XXXX房产(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汕字第1××8号),因上述房产为轮候查封,本院暂无法处分。如对上述财产申请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控制上述财产的书面申请,否则,将由你自行承担逾期未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已申请退回二案诉讼费26730.72元,本院已执行到位1426.39元,尚未执行到位25304.33元。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暂未发现二案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并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因暂未发现上述二案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晓凤
审判员  陈 聪
审判员  李 罡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佳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