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银财管道有限公司

甘肃银财管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诚信农产品销售服务专业合作社定作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甘1102执570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财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经济开发区滨河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边锡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磊,男,1987年1月16日,汉族,居民,住兰州市安宁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兰州诚信农产品销售服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花庄镇青土坡村。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理事长。
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财管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诚信农产品销售服务专业合作社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财管道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甘1102民初185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兰州诚信农产品销售服务专业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交纳标的款264330元、诉讼费2488元,并负担执行费38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甘肃银财管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诚信农产品销售服务专业合作社于2020年3月24日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即由兰州诚信农产品销售服务专业合作社于2020年3月24日给付申请人欠款50000元,对于剩余欠款,由被执行人在2020年4月起,于每月20日之前支付申请人50000元,于2020年7月20之前一次性付清余款60000元。本案需长期履行。据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1102执5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