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银财管道有限公司

甘肃银财管道有限公司、陇西县盛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1102执21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财管道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经济开发区滨河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磊,甘肃银财管道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陇西县盛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住址:陇西县碧岩镇王庄村前河社。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财管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陇西县盛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345951元(自2017年11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2843元,申请执行费508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在相关财产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陇西县盛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银行账户余额为零,经现场查看,该合作社的土地属***租赁的村委会的集体土地且***在该乡镇府有精准扶贫贷款。多次督促***自动履行义务10000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陇西县盛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下再无不动产、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交通运输工具、金融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陇西县盛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财管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申磊,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高亮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