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银财管道有限公司

甘肃银财管道有限公司、甘肃田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102执28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财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经济开发区滨河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边锡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生文,系甘肃银财管道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甘肃田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渭源县回传镇西关村八社。
法定代表人:李晓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田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东乡县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坪庄乡坪庄村。
负责人:康小林,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财管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田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田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东乡县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1102民初2821号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财管道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甘肃田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田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东乡县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及报告财产令,确定由被执行人甘肃田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田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东乡县分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财管道有限公司标的款470947.12元、案件受理费3998元及执行费6964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相关财产管理机构查询,依法对被执行人甘肃田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田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东乡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股息红利、基金、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房产及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甘肃田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田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东乡县分公司银行账户资金。查封公司名下甘JU62**号“福特”牌车辆,但未实际控制而不能处置;甘肃田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连栋温室、酒店财产价值与本案执行标的悬殊太大,不能超标的查封处置,目前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财管道有限公司,其亦认可。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尚未发现被执行人甘肃田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田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东乡县分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尚 涛
审判员 王 贵
审判员 任志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