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银财管道有限公司

甘肃银财管道有限公司、宁夏金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02民初4965号
原告:甘肃银财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经济开发区滨河西路6号。        
被告:宁夏金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南环路南侧(汇埠金属材料物流园H3北-17#)。        
被告:**,男,汉族,1975年8月2日生,大学文化程度,群众,四川乐山人,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原告甘肃银财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金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甘肃银财管道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向甘肃银财管道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4401元,期满后甘肃银财管道有限公司未预交,按撤回起诉处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亮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