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银财管道有限公司

原告甘肃银财管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财管道公司)与被告某某、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1124民初1907号

原告:甘肃银财管道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滨西路**。

法定代表人:边锡明,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磊,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马天财,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

原告甘肃银财管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财管道公司)与被告马天财、***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财管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天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银财管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报酬12500元,并从2018年5月25日至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损失。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0日,原告与被告马天财签订了《2017年度临洮县漫洼乡镀锌圆管双膜拱棚项目》合同一份,由原告给被告建造拱棚,拱棚造价18000元,其中政府专项补助金额12500元,被告自行承担5500元。并由被告***提供担保。原告按合同约定交付了工作成果,但被告马天财未向原告支付政府专项补助款12500元。故提起诉讼。

马天财、***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了《2017年度临洮县漫洼乡镀锌圆管双膜拱棚项目》合同一份,因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未到庭,视为对其质辩权的放弃,本院予以确认。2017年11月10日,原告与被告马天财签订了《2017年度临洮县漫洼乡镀锌圆管双膜拱棚项目》合同一份,由原告给被告马天财建造拱棚,拱棚造价18000元,其中政府专项补助金额12500元,被告自行承担5500元,并由被告***对合同回款事项提供担保。合同约定,在政府专项补助金额拨付至被告账户后,由被告在5日内支付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付了工作成果,被告马天财未向原告支付政府专项补助款12500元。后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定作合同合法有效,在原告按合同约定交付工作成果后,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给原告支付政府专项补助资金,被告未给原告支付政府专项补助资金,构成违约,应当由被告马天财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较高,但原告请求由被告从2018年5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承担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本案原告在政府专项补助资金拨付至被告马天财账户后的六个月内未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故其担保责任免除,故担保人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天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支付原告甘肃银财管道有限公司拱棚价款12500元,并从2018年5月25日至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4%承担违约损失;

二、被告***不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111元,由被告马天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龚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苟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