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银财管道有限公司

甘肃银财管道有限公司与***、陇西县福星镇人民政府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1102民初4932号
原告:甘肃银财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经济开发区滨河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出生年月、职业、住址不详。
被告:陇西县福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陇西县福星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原告甘肃银财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陇西县福星镇人民政府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甘肃银财管道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甘肃银财管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银财管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86元,由甘肃银财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翟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