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05民初3117号之二
原告:江门市新会华源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利生六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58632115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焯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启超大道50号中集智库产业园4号楼自编901、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579963593L。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女,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江门市新会华源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门市新会华源管桩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门市新会华源管桩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469.3元、诉讼保全费4085元,合计9554.3元,(均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华源管桩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华源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