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雅舟建设有限公司

***与广东雅舟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23121号
原告:***,男,199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公民身份号码520************234。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昌,中山市黄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东雅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祥苑4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69。
法定代表人:邹某1。
原告***诉被告广东雅舟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10元,减半收取为200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麦 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浚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