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23121号
原告:***,男,199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公民身份号码520************234。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昌,中山市黄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东雅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祥苑4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69。
法定代表人:邹某1。
原告***诉被告广东雅舟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10元,减半收取为200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麦 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浚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