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876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同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三乡镇白石村广星街10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6847443X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奕庭,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雅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路3号***4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516559869。
法定代表人:**。
中山同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雅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雅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238570.0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同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同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支付尚欠的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876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雅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238570.0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