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14341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南岸南亭居委会新城路西四街14号,公民身份号码44282119********。
变更保全申请人:广东雅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路3号***4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51655986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广东**股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华南现代中医药城茂南路13号(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JT127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见,广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事务所实习律师。
广东**股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广东雅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粤2071民初14341号民事裁定,对广东雅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11678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变更保全申请人雅舟公司、***向本院申请以雅舟公司对**公司享有的执行款作置换担保,请求解除对其前述财产的查封。**公司不同意雅舟公司的申请,其认为本案与(2022)粤2071执22610号是完全不同的案件,不应以此作为担保解封本案的保全措施。另外,其认为若暂停执行(2022)粤2071执22610号案中的1116786.13元,则应解除该部分金额相对应的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雅舟公司与**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本院立案审理[(2020)粤2071民初2504号],后经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2)粤20民终360号],判决**公司向雅舟公司支付工程款3768918.05元及利息。雅舟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22)粤2071执22610号],要求**公司支付4766355.95元。该执行案现因未执行到位而终止本次执行。因此雅舟公司对**公司拥有合法到期债权,若本案**公司胜诉,雅舟公司可以以其对**公司的债权进行抵扣,故雅舟公司的置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公司主张的暂停执行措施问题,是**公司的理解错误。本案暂停的是上述执行案中雅舟公司享有的执行款,即暂不向雅舟公司支付该执行案件的执行款,并非暂停对**公司的执行,所以本案的诉讼保全措施不影响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雅舟建设有限公司一、暂停支付在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2)粤2071执22610号案件执行程序中享有的执行款(金额以1116786元为限)。
二、解除本院(2023)粤2071民初14341号民事裁定对广东雅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116786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