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生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长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中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8执6347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长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银沙工业园金鸡岭双冚(土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7860797251。

法定代表人:陈楚彬。

被执行人:广东中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科学城信息大厦主楼1002-8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GGDB89。

法定代表人:邓庆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长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中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长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表示被执行人广东中生建设有限公司已于本案立案前按本院(2020)粤0118民初4974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日期支付款项,现请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0118执63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红英

审判员  何凡夫

陪审员  杨秀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黎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