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万民初字第00716号
原告***,男,汉族,住南宁市。
委托代理人贾志高,山西丹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科灵环境工程设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和平南路。
法定代表人靳发栋,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山西省介休市。
被告***,男,汉族,住山西省介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西科灵环境工程设计技术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以需要向有关单位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任向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