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保52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鑫正鉴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板港路南侧平房。
法定代表人:辛宪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洋,天津双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滨海中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中塘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同月,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翔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小站工业区六号路17号328室。
法定代表人:翟洪春,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鑫正鉴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海中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翔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鑫正鉴元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津0112民初3967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滨海中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翔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7555.02元的银行存款或等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天津滨海中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翔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7555.02元的银行存款或等额财产。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建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史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