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524民初602号
原告:甘肃沛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工中街38号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690375183L。
法定代表人:张晓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越,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晓红,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翔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小站工业区六号路17号3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80300193Q。
法定代表人:瞿洪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向阳,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许鲁,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103218520P。
法定代表人:付修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慧娟,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解会凯,男,1980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六安金润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红军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3955059504。
法定代表人:王鑫,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飞雲,男,1987年8月25日生,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饶禹龙,男,1994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郭晓宇,女,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锡林浩特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甘肃沛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沛峰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翔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翔凯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电建公司)、六安金润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安金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2020)皖1524民初333号民事判决,天津翔凯公司、天津电建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皖15民终2711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21年3月23日、2021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沛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越、徐晓红,被告天津凯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向阳、许鲁,被告天津电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娟、解会凯,被告六安金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飞雲、饶禹龙、郭晓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肃沛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天津翔凯公司、天津电建公司连带向甘肃沛峰公司支付工程款10409693元,延期付款利息988920元(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以上共计11398613元,并按年利率4.75%继续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六安金润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评估费、鉴定费、保全费等由天津翔凯公司、天津电建公司、六安金润公司承担。原审甘肃沛峰公司当庭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判令天津翔凯公司、天津电建公司、六安金润公司支付甘肃沛峰公司帮三被告垫付的罚款10万元。重审第一次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天津电建公司向甘肃沛峰公司支付工程款11493414.4元,延期付款利息1712071.78元(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75%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3月13日,后以11493414.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天津翔凯公司向甘肃沛峰公司立即支付未转付的工程款3168459元(暂计,以法院审理查明为准),延期付款利息471977.17元(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75%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3月13日,后以316845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判令六安金润公司在欠付全部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判令天津电建公司、六安金润公司向甘肃沛峰公司支付垫付的10万元,延期付款利息17257.92元(自2017年7月6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75%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3月13日,后以1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5.判令本案诉讼费、评估费、鉴定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初,知道涉案金寨朝阳山一期50MW风电场工程需要招标的消息后,甘肃沛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虎和张炳祥以及天津电建公司的张永良、赵洪波口头约定三方一起以天津电建公司的名义参与该项目的投标,三方约定中标后项目吊装工程由张永良、赵洪波代表的天津电建公司施工,风机基础标段由张炳祥方施工,集电线路标段、升压站标段、箱变和电缆标段全部由甘肃沛峰公司施工。后来三方的张晓虎、张炳祥、赵洪
波等人一起与六安金润公司的代表黄总在北京天润集团进行了项目合作谈判。以天津电建公司名义参与投标并中标后,三方代表赵洪波、张炳祥、张晓虎等人多次参与了该项目总承包合同约谈会议。2016年5月,六安金润公司与天津电建公司签订了《六安金寨朝阳山一期50MW风电场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甘肃沛峰公司和天津电建公司进场施工,为了理顺甘肃沛峰公司及张炳祥方的主体资质问题,天津电建公司要求甘肃沛峰公司和张炳祥方挂靠到有资质且与其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天津翔凯公司名下,由天津电建公司和天津翔凯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将甘肃沛峰公司和张炳祥方施工工程分包给天津翔凯公司,为了付款方便再由甘肃沛峰公司和天津翔凯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张炳祥方的90
万元风机基础工程款也由天津翔凯公司以劳务费的方式通过甘肃沛峰公司向张炳祥方支付。
甘肃沛峰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自筹资金、自负盈亏、组织人员、设备、材料进场施工后,因低价不合理中标,六安金润公司在道路维修未通不具备进场条件的情况下强行要求进场施工,六安金润公司支付的征地补偿款没到位而引起长时间的民阻民扰,六安金润公司不按时支付工程款,加之又遇到50年不遇的洪涝灾害等等问题,导致甘肃沛峰公司施工产生巨额亏损。
甘肃沛峰公司以天津翔凯公司的名义施工完成了本案所涉工程(包括合同内工程及签证),天津翔凯公司只是提供了相应资质及公章,并没有参与工程施工。该工程经六安金润公司组织验收,于2017年12月底全部带电正常运行。
一、甘肃沛峰公司收到天津翔凯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总计金额为11996194.51元,有天津翔凯公司原一审提交的证据为证。
1.天津翔凯公司提交与青岛海力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合同金额为3207974.39元,但其主张金额为3385560.22元,与其提交的证据不符,应以3207974.39元为准,翔凯公司支付给甘肃沛峰公司的工程款数额应扣除177585.83元;
2.天津翔凯公司转给兰州天康光电缆仪表电器有限公司金额为1453680.22元,有其转账记录为证,并自认尚有110100元未付,则天津翔凯公司支付给甘肃沛峰公司的工程款金额应以1453680.22元为准;
3.合同约定钢材、锚栓、组合件属于甲供材为天津电建公司的责任,甘肃沛峰公司代其支付的472000元钢材款不应计算在天津翔凯公司支付给甘肃沛峰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
4.天津翔凯公司实际支付给安徽祥达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金额1012400.05元,而甘肃沛峰公司错误计算为1082184元,应扣除多计算的69783.5元。
综上,沛峰公司收到天津翔凯公司支付的工程款金额为11996195.51元。
二、除甘肃沛峰公司提交的签证外,六安金润公司作为发包人与天津电建公司提交的证据可知,尚有甘肃沛峰公司未能计算的签证费用307345.64元,则应计入甘肃沛峰公司的签证工程款金额为8324955.44元。
根据天津电建公司原一审提交的《签证费用明细表》可知,除甘肃沛峰公司提交的签证外,尚有甘肃沛峰公司未能计算的签证费用307345.64元。有《签证费用明细表》第23到第43项为证,天津电建公司与六安金润公司确认增加的金额为307345.64元,该21份签证金额应计入甘肃沛峰公司施工签证工程款范围内,则甘肃沛峰公司签证工程价为8324955.44元。
三、沛峰公司施工合同价为15164653.52元,签证工程价8324955.44元,总工程款为23489608.9元,扣除天津翔凯公司已付11996194.51元,被告尚欠工程款为11493414.4元。
天津翔凯公司与天津电建公司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约定金额为28034156元,扣除甘肃沛峰公司与天津翔凯公司、天津电建公司予以认可的由甘肃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金额4511495.46元,张炳祥实际款项为7529736.05元,按照建筑业税率标准11%计,张炳祥的款项为8358007.02元,可以证实甘肃沛峰公司施工合同价为15164653.52元,甘肃沛峰公司签证工程价8324955.44元,有签证单为证,甘肃沛峰公司施工总工程款为23489608.9元。
尚有11493414.4元工程款未付,天津电建公司对此承担支付责任,天津翔凯公司收到了天津电建公司支付的部分工程款,但是未能足额支付甘肃沛峰公司的工程款,对此天津翔凯公司需向甘肃沛峰公司立即支付其未转付的工程款3168459元,六安金润公司作为涉案的发包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欠付全部工程款范围的连带支付责任;因被告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对于欠付的工程款利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甘肃沛峰公司遂提起诉讼。
天津翔凯公司辩称,1.甘肃沛峰公司与天津翔凯公司是挂靠关系,按法律规定挂靠人无权向被挂靠人主张给付工程款;2.甘肃沛峰公司主张的合同内欠付的工程款,因天津电建公司尚未支付,所以天津翔凯公司自然也不应承担支付这部分工程款的责任;3.合同外签证所产生的工程款(签证工程款)。该部分工程款至今业主六安金润公司与天津电建公司尚未结算,自然也没有向天津翔凯公司支付该笔工程款,所以天津翔凯公司也不应承担支付责任;4.天津电建公司尚未支付的质保金705061.83元和天津翔凯公司垫付的税金86万元,两项费用合计156万多元,已经超出甘肃沛峰公司主张欠付的合同内剩余的工程款1241380.05元的总金额。天津翔凯公司目前已经超出工程付款进度,多付给甘肃沛峰公司合同内工程款,所以甘肃沛峰公司无权再向天津翔凯公司主张给付合同内工程款;5.天津电建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因消缺工作产生费用889944.24元,要求由天津翔凯公司承担,经核对全部属于甘肃沛峰公司的施工范围,该费用无论多少全部应该由甘肃沛峰公司承担并从应该支付给甘肃沛峰公司的工程款中扣留;6.对甘肃沛峰公司主张的合同外产生的签证工程款项应该由六安金润公司承担支付责任。天津翔凯公司对签证工程款项没有给付义务。
综上,请求判决天津翔凯公司对拖欠甘肃沛峰公司的工程款及利息不承担给付责任。
天津电建公司辩称,1.天津电建公司与天津翔凯公司不仅签署并实际履行了分包合同,而甘肃沛峰公司与天津电建公司之间根本不存在其所谓的“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其对天津电建公司提起诉讼,诉讼主体不适格;2.根据甘肃沛峰公司提交的证据,其中除劳务分包合同由甘肃沛峰公司签署外,在施工、付款、对外其他往来等任一方面均未体现甘肃沛峰公司这一主体的存在,根本不足以证明其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3.甘肃沛峰公司主张的案涉工程下,天津电建公司应付工程款总额存在严重错误,结合甘肃沛峰公司在举证责任期届满前提交的证据,其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实际完工的工程量,其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4.天津翔凯公司未及时履行消缺义务,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及相关证据,应从工程款中扣除的消缺费用为889943元;5.根据分包合同“第一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13.4款,“因乙方违约而应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甲方可以直接从本应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结合天津翔凯公司在分包合同履约过程中的行为,其存在的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至少4次不履行消缺义务产生违约金4万元,至少4次由天津电建公司代为垫付款项、处理相关矛盾产生违约金470453.2元,拖欠现场机械款,导致天津电建公司代为垫付,应承担违约金117613.3元,拒不履行竣工资料提交义务,导致天津电建公司无法进行竣工结算,应承担违约金至少1万元;违约对外分包,导致天津电建公司涉入诉争,应承担违约金50万元,除上述外,天津翔凯公司还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天津电建公司保留追索的权利;6.甘肃沛峰公司向天津电建公司主张工程签证费用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天津电建公司既非其合同相对方,也不是案涉工程的最终使用人或受益人,甚至不是签证单据的最终审批人,甘肃沛峰公司无权对天津电建公司提起该等主张;7.甘肃沛峰公司主张的10万元罚款诉求不明确,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甘肃沛峰公司对天津电建公司的起诉及诉求均无权利依据,天津电建公司在案涉工程下,在尚未收到款项之前,已经对外产生高额的超付,国有资产利益严重受损。请法院厘清事实,作出公平的裁判。
六安金润公司辩称,1.六安金润公司与天津电建公司签署的六安金寨朝阳山一期50兆瓦风电场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六安金润公司与甘肃沛峰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甘肃沛峰公司不应向六安金润公司主张权利。在总包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甘肃沛峰公司无权要求六安金润公司即发包方承担任何付款责任;2.甘肃沛峰公司不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称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适用条件,其所提供的专业工程施工,而非普通劳务作业,涉及的工程款并非劳务分包费用,并不具备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适用条件,无权要求六安金润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其承担付款责任;
3.作为挂靠人,甘肃沛峰公司也无权依据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向六安金润公司主张权利;本案中根据甘肃沛峰公司的陈述,其承接涉案工程时,因不具备相应企业资质,而挂靠到有资质且与天津电建公司有长期有合作关系的天津翔凯公司名下,由天津电建公司与天津翔凯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且天津翔凯公司只是提供了相应的资质及公章,并没有参与工程施工。因此本案甘肃沛峰公司与天津翔凯公司应依法认定为没有资质,而借用他人资质的挂靠法律关系,在挂靠法律关系前提下,甘肃沛峰公司无权依据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向六安金润公司主张权利;4.六安金润公司已按总包合同支付了现阶段全部的款项,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甘肃沛峰公司依法无权要求六安金润公司承担任何付款责任。根据六安金润公司与天津电建公司签署的总包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2.4.2条规定六安金润公司只需向天津电建公司支付已完工量85%的工程款即可,剩余部分的支付条件为待工程移交生产验收合格后,且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后,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5%,剩余5%质保金在工程1年质保期满后退还。庭审过程中,天津电建自诉,由于天津翔凯公司未向其移交竣工结算材料,导致其无法向六安金润公司移交竣工结算材料,才导致至今工程尚未进行竣工结算。六安金润公司多次向天津电建公司要求进行竣工结算,但至今由于天津电建公司的原因一直无法完成竣工结算。因此本案依法应当驳回甘肃沛峰公司对六安金润公司的起诉,或驳回甘肃沛峰公司对六安金润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甘肃沛峰公司诉请的工程款包括合同内工程款和合同外签证工程款两部分。
一、关于合同内工程款:
1.工程的发、承包、分包情况。
2016年5月,六安金润公司与天津电建公司签订了《六安金寨朝阳山一期50MW风电场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价为39500400元。2016年5月18日,天津电建公司与天津翔凯公司签订《六安金寨朝阳山一期50MW风电场土建、线路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价28034156元。天津翔凯公司又与甘肃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鸿通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甘肃鸿通公司施工,与甘肃沛峰公司签订3份《劳务派遣合同》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甘肃沛峰公司施工,还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张炳祥施工。
2.甘肃鸿通公司、张炳祥施工工程量。
①甘肃鸿通公司专业分包的工程量为4511495.46元,对此,天津翔凯公司及甘肃沛峰公司均无异议。
②张炳祥实际施工的工程量7529736.05元,对此,天津电建公司及甘肃鸿通公司均无异议;庭审中对张炳祥是否承担规费470526元、措施费487330元、税金933831.5元产生分歧;庭后经与甘肃沛峰公司沟通,其自愿认可张炳祥规费470526元、措施费487330元,对税金同意按总包合同约定的11%计算,计828271元(7529736.05元×11%)。
3.甘肃沛峰公司施工工程量的确定。
天津电建公司与天津翔凯公司签订《六安金寨朝阳山一期50MW风电场土建、线路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的合同价28034156元-甘肃鸿通公司专业分包的工程量为4511495.46元-张炳祥实际施工的工程量7529736.05元-张炳祥承担的规费470526元-张炳祥承担的措施费487330元-张炳祥承担的税金828271元,计14206797.49元。
4.天津翔凯公司已支付甘肃沛峰公司的工程款数额。
天津翔凯公司辩称,已支付工程款为⑴472000元:2017年4月25日,天津翔凯公司通过丁荣庭汇款472000元给甘肃沛峰公司管理人员李林洋;⑵2800000元:天津翔凯公司直接汇款支付给甘肃沛峰公司2800000元(总汇款3700000元,其中包括张炳祥的900000元);⑶1082184元:天津翔凯公司直接汇款支付给祥达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1200000元中,包含使用的张炳祥的材料款117816元,包含甘肃沛峰公司的1082184元(1012400.5元);⑷127022.5元:天津翔凯公司代甘肃沛峰公司支付兰州天康光缆仪表电器有限公司123644.5元+3378元),该款系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分两笔扣划;⑸3286512元:天津翔凯公司代甘肃沛峰公司支付青岛海力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3286512元(法院调解),实际汇款3385560元,后经法院调解退回部分款项;⑹143200元:天津翔凯公司代甘肃沛峰公司直接汇款支付给霍邱县金惠物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83200元+60000元;⑺30000元:2017年6月5日,天津翔凯公司代甘肃沛峰公司直接汇款支付给山东吉明电瓷电器有限公司30000元;⑻459188元:天津翔凯公司代甘肃沛峰公司直接汇款支付给兰州江天电力物质有限公司100000元+95700元+70000元+193488元;⑼天津翔凯公司代甘肃沛峰公司直接汇款支付给兰州进昇电力物质有限公司560620.85元;⑽1453680.22元:天津翔凯公司代甘肃沛峰公司直接汇款支付给天康光缆仪表电器有限公司559380.22元+300000元+344300元+250000元;⑾859720元:天津电建公司支付金寨县人力资源和生活保障局安保金660794.78元+履约金139205.22元+工程款59720元;⑿780000元:天津电建公司支付苏晓辉178488.77元+300000元+301511.23元;⒀天津电建公司支付刘龙飞290352元;⒁天津翔凯公司付张胜利15000元;⒂278359.19元:天津翔凯公司付谭太龙136592元+141767.19元;⒃天津翔凯公司付苏晓辉56000元;⒄天津翔凯公司付张珑赢49700元;⒅101700元:2016年11月1日山东吉明电瓷电器有限公司给天津翔凯公司开具101700元悬式瓷绝缘子发票,2017年6月5日,天津翔凯公司汇款30000元给山东吉明电瓷电器有限公司,尚欠71700元,天津翔凯公司71700元虽未付,但今后还是要支付的,所有应按总数101700元计算;⒆61540.42元:甘肃沛峰公司应分担项目部办公用房费用,天津翔凯公司支付金寨县永顺彩钢夹芯板有限公司修建项目部办公用房费用60000元+70602.6元。共计12906779.18元(天津翔凯公司答辩计算数额12859856.49错误,相差46922.69元)。
甘肃沛峰公司对上述第1项472000元,认为不应该计入天津翔凯公司支付数额,因根据天津电建公司与天津翔凯公司签订《六安金寨朝阳山一期50MW风电场土建、线路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钢材、锚栓、组合件属于甲供材,即为天津电建公司的责任,甘肃沛峰公司代其支付的472000元钢材款经报销后由天津翔凯公司支付给甘肃沛峰公司,该款不应计算在工程款范围内;
对第3项1082184元:甘肃沛峰公司认为天津翔凯公司实际上只付了1012400.5元,庭审中,甘肃沛峰公司提供了李林洋的转给祥达尔公司财务的7万元转账记录,对此,天津祥凯公司已予以认可;
对第4项127022.5元:甘肃沛峰公司认为兰州天康光缆仪表电器有限公司起诉货款金额110100元予以认可,对16922.5元,因系天津翔凯公司不及时付款,才导致法院执行扣款,对扩大的损失16922.5元不予认可;
甘肃沛峰公司对第1、3、4项提出的异议,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对第18项101700元:本院审查认为此笔支付的30000元与第7项支付的3万元重复计算,该笔款项未实际支付,不应计入已付工程款,可待实际发生后,另案起诉;
对第19项61540.42元:甘肃沛峰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本着共同使用,共同分担的原则,对天津翔凯公司要求甘肃沛峰公司分担项目部办公用房费用61540.42元,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天津翔凯公司实际支付甘肃沛峰公司工程款为12246373.18元(12906779.18元-472000元-69783.5元-16922.5元-101700元)。
5.甘肃沛峰公司完成的工程量与天津翔凯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差。
14206797.49元-12246373.18元=1960424.31元。
6.甘肃沛峰公司除已为天津翔凯公司提供的税票外,还应补缴的税金金额。
甘肃沛峰公司完成的工程量为14206797.49元,重审时,天津翔凯公司认可甘肃沛峰公司已提交含税发票112张金额为11985362.48元,即还有2221435元(14206797.49元-11985362.48元),天津翔凯公司虽委托北京希文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相关税情况进行了鉴定,但是天津翔凯公司单方委托,同时,有些数额计算有误,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比照六安金润公司与天津电建公司签订的《六安金寨朝阳山一期50MW风电场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的税率11%计算,
甘肃沛峰公司尚应补缴税金244357.85元(2221435元×11%)。
综上,尚欠甘肃沛峰公司税后合同内工程款1716066.46元(1960424.31元-244357.85元)。
上述事实,有甘肃沛峰公司、天津翔凯公司的当庭陈述,甘肃沛峰公司提交的《六安金寨朝阳山一期50MW风电场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六安金寨朝阳山一期50MW风电场土建、线路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劳务派遣合同》,天津翔凯公司提交的支付甘肃沛峰公司款项的相关证据、税金计算材料、本院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甘肃沛峰公司施工的合同外工程款,即签证工程款情况。
2016年6月至2017年11月,六安金润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天津电建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以签证形式将有关工程交由甘肃沛峰公司施工,产生签证情况如下:
(一)、因天气原因,造成窝工损失签证工程款情况:
1.2016年6月23日,3081-TEPC-TRGL20-001号《工作联系单》及附件,人员及机械设备窝工损失66000元。因《工作联系单》虽有建设单位六安金润公司、监理单位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天津电建公司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确认甘肃沛峰公司有窝工现象发生,但签署的意见均是“请监理单位加大道路施工单位监督力度,尽快实现道路畅通”,并未对窝工金额予以签证认可,故对66000元,本院依法不予认定。
2.2016年7月26日,3081-TEPC-TRGL20-004号《工作联系单》、3081-TEPC-GCQZD-004号《工程签证单》及附件,人员及机械设备窝工损失送审金额52800元,经核算,因施工该道路影响,项目人员、机械2016年7月11日-7月13日窝工费用,实际确定金额为分别为5400元(管理人员9人×3日×200元/日)、9000元(班组人员15人×3日×200元/日)、6000元(吊车1台×3日×2000元/日)、4500元(重型汽车1台×3日×1500元/日)、1800元(越野车3台×3日×200元/日),总计26700元。《工作联系单》、《工程签证单》均有建设单位六安金润公司、监理单位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天津电建公司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确认,故对26700元,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3.2016年12月20日,3081-TEPC-TRGL20-017号《工作联系单》复印件、3081-TEPC-GCQZD-017号《工程签证单》及附件,由于甲方2017年才将征地补偿款汇入政府指定账户,故2016年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民扰误工,导致人员窝工、施工机械设备闲置,产生相应成本费用金额591600元。《工作联系单》复印件均有建设单位六安金润公司、监理单位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天津电建公司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工程签证单》监理单位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天津电建公司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建设单位六安金润公司有相关人员签名确认,故对591600元,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4.2016年11月4日,3081-TEPC-TRGL20-20号《工作联系单》及附件,因天气原因导致35KV集电线路施工队窝工,金额336000元。《工作联系单》有建设单位六安金润公司、监理单位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天津电建公司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因监理单位意见“经施工现场实际审核,以上确实由于天气影响,请建设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意见“情况属实,费用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该窝工,虽没有签证,但各方意见均同意支付,因各方对《工作联系单》及附件并未提出异议,各方与甘肃沛峰公司也无合同相关条款可参照执行,对336000元,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5.2016年11月6日,3081-TEPC-TRGL20-21号《工作联系单》及附件,因天气原因导致升压站施工队窝工,金额159600元;《工作联系单》有建设单位六安金润公司、监理单位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天津电建公司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因监理单位意见“经施工现场实际审核,以上所报确实因天气影响施工,请建设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意见“情况属实,窝工费用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该窝工,虽没有签证,但各方意见均同意支付,因各方对《工作联系单》及附件并未提出异议,各方也未提供与甘肃沛峰公司合同相关条款供法院审判时参照执行,对159600元,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6.2017年4月30日,3081-TEPC-TRGL20-073号《工作联系单》、3081-TEPC-GCQZD-073号《工程签证单》,应业主要求,2017年4月28停工一天,迎接环保局和水利厅检查,误工金额32280元,《工作联系单》、《工程签证单》均有建设单位六安金润公司、监理单位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天津电建公司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对32280元,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7.2017年5月30日,3081-TEPC-TRGL20-081号《工作联系单》、3081-TEPC-GCQZD-081号《工程签证单》及附件,3-4月份进度款未按正常时间拨款,导致施工材料未能及时采购严重影响施工进度,造成人员大量窝工,机械设备闲置,造成窝工金额170126元,《工作联系单》、《工程签证单》监理单位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天津电建公司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建设单位六安金润公司未签名盖章,对窝工金额170126元,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该款应由施工单位天津电建公司负责支付。
8.2017年11月16日,3081-TEPC-TRGL20-129号《工作联系单》、3081-TEPC-GCQZD-129号《工程签证单》及附件,2017年11月12日,由于村民阻止施工,迫使AN10号-AN15号无法展放电缆和光缆,造成窝工和机械设备闲置,损失金额45954元,《工作联系单》、《工程签证单》施工单位天津电建公司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建设单位六安金润公司、监理单位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未签名盖章,对45954元,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该款应由施工单位天津电建公司负责支付。
上述窝工损失金额,对26700元、591600元、336000元、159600元、32280元,共计1146180元,扣除11%的税,即1020100.2元,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对170126元、45954元,共计216080元,扣除11%的税,即192311.2元,本院依法亦予以认定,但由施工单位天津电建公司负责支付。
(二)因报价过低,增加工程量签证工程款情况:
1.2017年4月4日,3081-TEPC-TRGL20-051号《工作联系单》、3081-TEPC-GCQZD-051号《工程签证单》,升压站生活楼、电气综合楼、水泵房照明系统报价过低(11元∕平方米),实际费用180元∕平方米,金额321100元,《工作联系单》、《工程签证单》均有建设单位六安金润公司、监理单位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天津电建公司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
2.2017年4月4日,3081-TEPC-TRGL20-052号《工作联系单》、3081-TEPC-GCQZD-052号《工程签证单》,升压站生活楼、电气综合楼给水系统报价过低(3元∕平方米),实际费用110元∕平方米(含卫生器具),金额136400元,《工作联系单》、《工程签证单》均有建设单位六安金润公司、监理单位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天津电建公司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
3.2017年4月4日,3081-TEPC-TRGL20-053号《工作联系单》、3081-TEPC-GCQZD-053号《工程签证单》,升压站围墙报价过低(290元∕平方米),实际费用930元∕平方米,金额186930元,《工作联系单》、《工程签证单》均有建设单位六安金润公司、监理单位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天津电建公司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
上述增加金额监理单位意见“经施工现场实审核,请建设单位给予审批确认”,建设单位意见“按合同报价清单执行”,因各方未提供与甘肃沛峰公司合同相关条款供法院审判时参照执行,各方也已签证确认,对321100元、136400元、186930元,共计644430元,扣除11%的税,即573542.7元,本院均依法予以认定。
(三)因实际施工,增加工程量签证工程款情况:
①《工程签证单》原件签证工程款:
1.2017年3月1日,3081-TEPC-GCQZD-006号《工程签证单》升压站电气综合楼在C-D轴/3轴标高14.3米处增加一道梁,金额11139.3元,《工程签证单》有建设单位六安金润公司、监理单位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天津电建公司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
2.2016年6月28日,3081-TEPC-GCQZD-008号《工程签证单》及附件,AN19铁塔基础回填边坡距离不够,回填土无法回填,建议C/D腿侧砌护坡,送审金额65520元,经核算实际确定金额为35100元,《工程签证单》有建设单位六安金润公司、监理单位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天津电建公司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
3.2016年11月13日,3081-TEPC-TRGL20-014号《工作联系单》复印件、3081-TEPC-GCQZD-014号《工程签证单》及附件,变更35KV集电线路AN基坑底膜、二膜、三膜、立柱等,金额为103774元,《工程签证单》有建设单位六安金润公司、监理单位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天津电建公司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
4.2016年11月18日,3081-TEPC-TRGL20-018号《工作联系单》、3081-TEPC-GCQZD-018号《工程签证单》,35KV母线桥施工材料变更,需增加费用30000元,《工作联系单》、《工程签证单》均有建设单位六安金润公司、监理单位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天津电建公司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
5.2016年11月18日,3081-TEPC-TRGL20-019号《工作联系单》、3081-TEPC-GCQZD-019号《工程签证单》及附件,因设计电缆型号变更(件附件),需增加费用金额30000元。《工作联系单》、《工程签证单》均有建设单位六安金润公司、监理单位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天津电建公司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
6.2017年3月1日,3081-TEPC-TRGL20-026号《工作联系单》、3081-TEPC-GCQZD-026号《工程签证单》,在电气综合楼C-D轴∕3轴标高14.3米处增加一道梁,增加费用29371元,《工作联系单》、《工程签证单》均有建设单位六安金润公司、监理单位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天津电建公司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
7.2017年3月1日,3081-TEPC-TRGL20-027号《工作联系单》、3081-TEPC-GCQZD-027号《工程签证单》,生活楼、电气综合楼、水泵房外墙涂料选用真石漆涂料,室外钢梯栏杆及扶手高度改为1.1米,金额160753.65元。《工作联系单》、《工程签证单》均有建设单位六安金润公司、监理单位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天津电建公司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
8.2017年3月16日,3081-TEPC-TRGL20-030号《工作联系单》、3081-TEPC-GCQZD-030号《工程签证单》及附件,根据设计院下发的工作联系单,升压站工程由外循环改为内循环,增加工程量金额50085元。《工作联系单》、《工程签证单》均有建设单位六安金润公司、监理单位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天津电建公司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
9.2017年3月20日,3081-TEPC-TRGL20-033号《工作联系单》、3081-TEPC-GCQZD-033号《工程签证单》,由于省水保局和环保局检查,应业主要求清理道路两侧土方及土坡覆盖,金额10600元。《工作联系单》、《工程签证单》均有建设单位六安金润公司、监理单位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天津电建公司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
10.2017年3月29日,3081-TEPC-TRGL20-036号《工作联系单》、3081-TEPC-GCQZD-036号《工程签证单》,按业主下发的规范书要求,采购生活给水设备、箱泵一体化供水设备金额87000元。《工作联系单》、《工程签证单》均有建设单位六安金润公司、监理单位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天津电建公司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
11.2017年3月30日,3081-TEPC-TRGL20-039号《工作联系单》、3081-TEPC-GCQZD-039号《工程签证单》及附件,由于进场道路过于陡峭,不能满足运输条件,造成二次转运,施工成本上升,金额467080元。《工作联系单》、《工程签证单》均有建设单位六安金润公司、监理单位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天津电建公司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
12.2017年3月31日,3081-TEPC-GCQZD-040号《工程签证单》及附件,由于进场道路过于陡峭,不能满足运输条件,造成施工材料运输困难,运输费用增加,成本上涨,金额1079955元。《工程签证单》有建设单位六安金润公司、监理单位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天津电建公司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
13.2017年3月31日,3081-TEPC-GCQZD-041号《工程签证单》及附件,由于进场道路过于陡峭,不能满足运输条件,造成施工进度缓慢,工期严重滞后,施工成本增加,金额2280160元。《工程签证单》有建设单位六安金润公司、监理单位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天津电建公司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
14.2017年6月28日,3081-TEPC-TRGL20-054号《工作联系单》、3081-TEPC-GCQZD-054号《工程签证单》及附件,为不影响施工,消除安全隐患,经与业主协商,报增金额186930元,经核算,实际增加金额为1000元,《工作联系单》、《工程签证单》均有建设单位六安金润公司、监理单位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天津电建公司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对1000元,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以上是由《工程签证单》原件签证确认的增加工程量金额,对11139.3元、35100元、103774元、30000元、30000元、29371元、160753.65元、50085元、10600元、87000元、467080元、1079955元、2280160元、1000元,共计4376017.95元,扣除11%税,即3894656元,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②《工程签证单》复印件签证工程款(建设单位六安金润公司、监理单位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天津电建公司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
1.2016年11月25日,3081-TEPC-TRGL20-22号《工作联系单》、3081-TEPC-GCQZD-022号《工程签证单》复印件及附件,因天气忽降大雪,造成进场道路封闭,组织施工人员集体铲雪,增加费用金额14000元;《工作联系单》、《工程签证单》均有建设单位六安金润公司、监理单位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天津电建公司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
2.2017年6月23日,3081-TEPC-TRGL20-23号《工作联系单》复印件、3081-TEPC-GCQZD-023号《工程签证单》复印件及附件,应业主要求,利用村村通水泥路二次倒运施工材料及相关物质,造成施工成本增加,金额113460元,《工作联系单》、《工程签证单》均有建设单位六安金润公司、监理单位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天津电建公司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
3.2017年3月6日,3081-TEPC-TRGL20-028号《工作联系单》复印件、3081-TEPC-GCQZD-028号《工程签证单》复印件及附件,升压站东面围墙图纸设计为铁艺围墙,应业主要求改为实体围墙,长度81米,金额92372.4元。《工作联系单》、《工程签证单》均有建设单位六安金润公司、监理单位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天津电建公司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
4.2017年3月10日,3081-TEPC-TRGL20-029号《工作联系单》复印件、3081-TEPC-GCQZD-029号《工程签证单》复印件及附件,因业主下发的公司生产部对金寨项目布线建议,会议室返工,金额22704.8元。《工作联系单》、《工程签证单》有监理单位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天津电建公司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建设单位六安金润公司相关人员签名。
5.2017年4月2日,3081-TEPC-TRGL20-049号《工作联系单》复印件、3081-TEPC-GCQZD-049号《工程签证单》复印件及附件,应业主要求,对升压站门口至乡道硬化路段进行沙石摊铺硬化,增加工作量金额41250元。《工作联系单》、《工程签证单》有建设单位六安金润公司、监理单位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天津电建公司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
6.2017年6月7日,3081-TEPC-GCQZD-082号《工程签证单》复印件及附件,屋面有组织排水工程有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金额38200元,《工程签证单》建设单位六安金润公司、监理单位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天津电建公司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
7.2017年6月5日,3081-TEPC-TRGL20-084号《工作联系单》复印件、3081-TEPC-GCQZD-084号《工程签证单》复印件及附件,增加混凝土7运输123车次,增加金额270600元,《工作联系单》、《工程签证单》建设单位六安金润公司、监理单位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天津电建公司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
8.2017年6月5日,3081-TEPC-TRGL20-085号《工作联系单》复印件、3081-TEPC-GCQZD-085号《工程签证单》复印件及附件,施工升压站建筑工程,生活楼卫生间明装排水管道,应业主要求用铝塑板包装,增加金额32256元,《工作联系单》、《工程签证单》建设单位六安金润公司、监理单位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天津电建公司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
9.2017年7月14日,3081-TEPC-TRGL20-104号《工作联系单》复印件、3081-TEPC-GCQZD-104号《工程签证单》复印件,35KV开关室外爬梯增加护栏金额2600元,《工作联系单》、《工程签证单》建设单位六安金润公司、监理单位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天津电建公司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
10.2017年7月21日,3081-TEPC-TRGL20-110号《工作联系单》复印件、3081-TEPC-GCQZD-110号《工程签证单》复印件,AN19(AJ8)塔位变更,增加金额145982.65元,《工作联系单》、《工程签证单》建设单位六安金润公司、监理单位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天津电建公司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
以上虽系《工程签证单》复印件签证工程款,但基于庭审查明,《工程签证单》复印件签证工程量没有付款,也没有其他主体主张权利的事实,对14000元、113460元、92372.4元、22704.8元、41250元、38200元、270600元、32256元、2600元、145982.65元,共计773425.85元,扣11%税,即688349元,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③《工程签证单》复印件签证工程款(监理单位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天津电建公司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建设单位六安金润公司有马立明签名确认)。
1.2017年3月20日,3081-TEPC-TRGL20-032号《工作联系单》复印件、3081-TEPC-GCQZD-032号《工程签证单》复印件及附件,生活楼一层办公室和站长室清理大石头,增加工程量金额9200元,《工作联系单》、《工程签证单》监理单位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天津电建公司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建设单位六安金润公司由马立明签署意见“情况属实,为工序交接遗留项,相关费用从场平施工单位扣除”。
2.2017年3月20日,3081-TEPC-TRGL20-035号《工作联系单》、3081-TEPC-GCQZD-035号《工程签证单》,风电场升压站建筑工程,关于生活楼、电气综合楼空调处理事宜增加金额245200元。《工作联系单》均有建设单位六安金润公司、监理单位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天津电建公司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工程签证单》监理单位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天津电建公司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建设单位六安金润公司在《工程签证单》上虽未签名盖章,但在《工作联系单》上有马立明签署意见“按合同报价清单执行”并加盖公章。
3.2017年4月2日,3081-TEPC-TRGL20-048号《工作联系单》复印件、3081-TEPC-GCQZD-048号《工程签证单》原件及复印件,升压站场平交接时实际标高与设计标高不符,申报增加开挖量金额116232元,经核算,确定增加金额为72645元,《工作联系单》监理单位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天津电建公司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建设单位六安金润公司有相关人员签名确认,《工作联系单》、《工程签证单》复印件监理单位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天津电建公司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建设单位六安金润公司马立明签署意见“工程量属实,费用按合同清单报价执行”。
4.2017年4月3日,3081-TEPC-TRGL20-050号《工作联系单》原件及复印件、3081-TEPC-GCQZD-050号《工程签证单》及附件,AN06铁塔基础回填边坡距离不够,回填土无法回填,A、B、C、D腿侧砌护坡,金额338784元。《工作联系单》原件有监理单位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天津电建公司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工作联系单》复印件建设单位六安金润公司、监理单位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天津电建公司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工程签证单》有监理单位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天津电建公司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工作联系单》复印件建设单位六安金润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加盖公章,马立明签署意见“情况属实,按设计图纸计量”。
5.2016年12月11日,3081-TEPC-TRGL20-024号《工作联系单》及附件,因进场道路达不到进场条件,为使施工材料能够顺利进场,只能倒运材料,产生额外运输费用53950元,《工作联系单》有建设单位六安金润公司、监理单位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天津电建公司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此项虽仅有《工作联系单》,但监理单位签署意见为“经现场审核,集电线路材料倒运事实存在,请建设单位审查”,建设单位签署意见“材料倒运情况属实,具体费用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以上虽系《工作联系单》、《工程签证单》,有的虽为复印件,有的《工程签证单》建设单位未加盖公章,但均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均签署确认意见,对9200元、245200元、72645元、338784元、53950元,共计719779元,扣11%税,即640603.31元,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另查明,2020年4月7日,六安金润公司作为发包方与天津电建公司承包方就金寨朝阳山一期50MW风电场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签证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就因征地阻工造成增加签证;因风机到货延误造成总包窝工增加费用签证;关于二次转场额外费用签证;2017年12月7日谈判会议纪要已确认签证10份;关于主吊二次进场费用,按照原合同约定予以计取;铺设密目网增加费用签证,2018年12月28日谈判增加费用签证30份;2019年12月27日谈判增加费用签证8份。本次协议共计合同外金额(签证结算价款):4362606.85元(含9%税金)。其中包含有以下签证甘肃沛峰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而六安金润公司与天津电建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达成一致六安金润公司愿意给予天津电建公司适当补偿,甘肃沛峰公司作为实际施工方,也应得到补偿。具体情况如下:3081-TEPC-TRGL20-121号升压站电气安装工程增加控制电缆增加费用3718.57元、3081-TEPC-TRGL20-122号因建设单位六安金润公司未落实征地款,箱变基础遭到破坏造成损失3501.48元、3081-TEPC-TRGL20-138号因升压站出线换相压接T接线夹事宜产生成本4033元、3081-TEPC-TRGL20-149号因JZ39风机箱变—BN22铁塔变更部分电缆路径变更事宜增加费用7651.8元、3081-TEPC-TRGL20-152号因抢修3号风机—6号风机电缆中间接头增加费用1687.58元。共计20592.43元,扣11%税,即18327.26元。
上述事实,有甘肃沛峰甘肃、建设单位六安金润公司、施工单位天津电建公司当庭陈述,补偿协议、约谈记录、《工作联系单》、《工程签证单》、签证费用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10万元罚款情况:
2017年7月4日,针对金寨县林业局10万元罚款问题,建设单位六安金润公司、施工单位天津电建公司在金寨朝阳山项目部召开会议,会议决定“关于关于金寨县林业局10万元罚款,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将按6:4承担”。2017年7月5日甘肃沛峰公司代为支付罚款10万元给金寨县林业局。
该事实,有会议纪要、安徽农村合作金融交款凭证为证,足以认定。
四、关于工程缺陷消除情况
金寨朝阳山一期50MW风电场工程已于2018年7月全网通电运行。缺陷消除事项如下:
1.2019年9月11日,六安金润公司发函给天津电建公司发送“关于金寨朝阳山50MW风电场升压站接地电阻不合格复测告知函”,要求天津电建公司在2019年9月15日前进场开展接地电阻整改工作;2019年11月8日,六安金润公司再次发函给天津电建公司,因未收到2019年9月11日函的复函,六安金润公司已进行市场询比价确定升压站17项缺陷消缺整改(不含接地整改)报价共计103860元。
2.2019年11月25日,六安金润公司发函给天津电建公司发送“关于金寨朝阳山50MW风电场升压站防雷接地整改费用事宜的函”,接地整改报价467694元,实际费用以合同签订总金额为准。
上述消缺费用571554元(103860元+467694元)。有六安金润公司《工作联系单》、函《新增消缺工程量清单》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合同内劳务费应如何承担;2.签证劳务费应如何承担;3.林业罚款应如何处理,4.关于消缺费用如何处理。
关于焦点1,天津电建公司从六安金润公司承包工程后转包给天津翔凯公司,天津翔凯公司又将部分工程以劳务形式分包给甘肃沛峰公司承建。天津翔凯公司于甘肃沛峰公司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合同内劳务款项应由天津翔凯公司负责支付。因六安金润公司、天津电建公司与甘肃沛峰公司不具有合同关系,对合同内劳务费用不应承担责任。
关于焦点2.签证工程款,因甘肃沛峰公司与天津翔凯公司无合同关系,也不是受天津翔凯公司委托和指派,天津翔凯公司对签证劳务费不应承担责任。甘肃沛峰公司与六安金润公司、天津电建公司也未签订劳务合同,但从甘肃沛峰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工作联系单》、《工程签证单》可以看出,六安金润公司是工程的建设方,天津电建公司是工程的施工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因甘肃沛峰公司施工的签证劳务费在天津电建公司与六安金润公司签订的《六安金寨朝阳山一期50MW风电场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量之外,甘肃沛峰公司在施工时各方均以签名、盖章形式确认签证劳务等费用,应视为六安金润公司和天津电建公司对签证劳务费的认可,六安金润公司和天津电建公司对该部分工程量均未付款,六安金润公司和天津电建公司对签证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安金润公司和天津电建公司事后补签金寨朝阳山一期50MW风电场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签证补充协议并没有甘肃沛峰公司参与,补充协议不影响签证的效力。
关于焦点3,林业罚款应按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将按6:4承担”。此款系甘肃沛峰公司代为支付,六安金润公司和天津电建公司应按约定比例返还。
关于焦点4,金寨朝阳山一期50MW风电场工程已于2018年7月全网运行发电,2019年11月六安金润公司才函告天津电建公司存在消缺事项,天津翔凯公司将劳务分包给甘肃沛峰公司时没有约定消缺事项处理,同时,天津翔凯公司也没有提供六安金润公司和天津电建公司就消缺事项具体处理的相关证据,仅凭六安金润公司的函,要求甘肃沛峰公司承担消缺义务,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消缺问题可另案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市翔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甘肃沛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费1716066.46元及利息;
二、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甘肃沛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林业罚款40000元;
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甘肃沛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扣除税金后的签证劳务费192311.2元及利息;
四、被告六安金润新能源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甘肃沛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林业罚款60000元;
五、被告六安金润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甘肃沛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扣除税金后的签证劳务费6835578.47元及利息(1020100.2元+573542.7元+3894656元+688349元+640603.31元+18327.26元);
六、驳回原告甘肃沛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利息自2020年1月19日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劳务费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192元,由被告天津市翔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000元,由被告六安金润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35000元,由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71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储修利
人民陪审员 曾德娣
人民陪审员 单广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欢
附一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附二法院案款账号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寨县支行
案款账户:金寨县人民法院机关案款
账号: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