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执281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翔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小站业区六号路17号32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开华道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翔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津0104执28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自然
审判员 李 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鸣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