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翔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翔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水务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津0116民初1256号 原告:天津市翔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小站工业区六号路17号3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80300193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水务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国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20116MB1647420B。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容市政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国泰大厦35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116MB1G54419Y。 负责人:***,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翔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凯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水务局(以下简称“水务局”)、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容市政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容市政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翔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水务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市容市政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翔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7,901元;2.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1月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07,90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3.本案诉讼费及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原告承包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市政工程服务站(以下简称“市政服务站”)发包的大港城区所辖泵站设备及附属设施维修、管网塌陷破损维修工程,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双方进行结算,结算价为307,901元。市政服务站已撤销,整合组建市容市政中心,市政服务站排水业务涉及的工程建设、经费管理由水务局负责。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上述工程款,但二被告至今未支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水务局辩称,水务局不是涉案工程的合同主体,不是工程的参与人,对涉案工程内容不知晓,同时不认可该工程的结算金额。涉案工程系市政服务站与翔凯公司形成的关系,市政服务站注销后,其权利义务由市容市政中心承继,因此,本案法律责任应当由其承担。天津市滨海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城管委”)是市容市政中心的上级主管单位,经费管理、工程建设等由城管委主管负责,因此,本案应当追加城管委为本案被告承担本案法律责任。综上,原告要求水务局承担法律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翔凯公司对水务局的全部诉请。 市容市政中心辩称,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根据相关机构改革文件,应该起诉天津市滨海新区排灌事务中心。因为没有合同和结算依据,故对原告起诉的工程款金额及利息不认可。综上,原告要求市容市政中心承担法律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市容市政中心的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9年1月,翔凯公司承建由市政服务站发包的大港市政所辖泵站设备及附属设施维修、塌陷管网维修工程,双方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双方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结算一览表》,记载验收结果为“合格”,翔凯公司、市政服务站均在该《验收结算一览表》中**确认。 就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原告提交《签证单》,用以证明案涉工程的工程量。该《签证单》中明确记载有项目名称及相应的工程量,翔凯公司与市政服务站分别在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处**确认,市政服务站在**处注明“以备注栏数量为准”。同时,翔凯公司提交《施工图预算书》,用以证明案涉工程的工程项目单价,该预算书有翔凯公司和市政服务站分别**确认。 另查,2020年9月,包含市政服务站在内的35个事业单位整合组建为本案被告市容市政中心。 本院认为,翔凯公司承建由市政服务站发包的大港市政所辖泵站设备及附属设施维修、塌陷管网维修工程,双方虽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但案涉工程***公司实际施工,并经市政服务站验收合格,双方形成事实施工合同关系,市政服务站应当给付相应的工程款。市政服务站经整合为市容市政中心,案涉工程中相应权利义务应当由市容市政中心承继,故对原告要求市容市政中心给付工程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工程款的数额,原告主张其提交的《施工图预算书》为双方的结算材料,但从文件题目来看,明显为按照施工图纸做出的预算书,无法体现双方的结算过程,不能认定为结算材料。原告提交的《签证单》能够确认案涉工程实际施工的各项目名及相应的工程量,其中对于有工程量与备注不一致的,应以备注为准。《施工图预算书》中对项目单价有明确约定。结合《签证单》与《施工图预算书》,本院认定案涉工程的工程款数额为279,590元(不含税)。 关于翔凯公司主张的利息部分,因双方就案涉工程未做结算,原告自本案起诉之日起主***,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 原告要求水务局承担责任,以及原告要求追加天津市滨海新区排灌事务中心为本案第三人、水务局要求追加天津市滨海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为本案第三人、市容市政中心要求追加天津市滨海新区排灌事务中心为本案被告的主张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容市政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市翔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9,590元(不含税)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自2023年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天津市翔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19元,减半收取计2,959.5元,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容市政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担2,687元、由天津市翔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谢淑芳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释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