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403民初273号
原告:鹤岗市工农区利伟电脑配件商店,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14委水产局*号综合楼(车库)***室。
经营者:张立伟,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系鹤岗市工农区利伟电脑配件商店经理,住鹤岗市工农区。
被告:浙江奥维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茶亭庵村李花桥村(新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锦梅,职务:经理。
第三人:鹤岗平安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18委昌盛24号楼102、103室。
法定代表人:刘明雁,职务:经理。
原告鹤岗市工农区利伟电脑配件商店诉被告被告浙江奥维数据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鹤岗平安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鹤岗市工农区利伟电脑配件商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鹤岗市工农区利伟电脑配件商店撤诉处理。
审判员 丁迎鑫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志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