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奥维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奥维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与鹤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鹤岗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终12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奥维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茶亭庵村李花桥村(新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锦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鹤岗市政府采购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北红旗路**号。
法定代表人:战春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岗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育才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全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岗市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东解放路**号。
法定代表人:佟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政府人民办事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渭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岗市财政局。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东解放路南三道街**号。
法定代表人:姚云。
上诉人浙江奥维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鹤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鹤岗市政府采购中心)、鹤岗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鹤岗市城乡建设局、鹤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鹤岗市财政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8)浙0212民初4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奥维数据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责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事实和理由:1.合同具有相对性。仲裁条款系浙江奥维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与鹤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鹤岗市政府采购中心)签订的《中标经济合同》中约定,鹤岗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鹤岗市城乡建设局、鹤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鹤岗市财政局并非该合同的相对人,因此不应由鹤岗仲裁委员会仲裁;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接收货币一方即为上诉人浙江奥维数据技术有限公司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应予受理。
鹤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鹤岗市政府采购中心)、鹤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答辩:双方签订的合同第14条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因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由鹤岗仲裁委员会仲裁。
浙江奥维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鹤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鹤岗市政府采购中心)、鹤岗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鹤岗市城乡建设局、鹤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鹤岗市财政局立即支付浙江奥维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欠款160340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33282.71元(暂计算至2017年12月23日,此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直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共计1736683.71元;2.案件受理费用由鹤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鹤岗市政府采购中心)、鹤岗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鹤岗市城乡建设局、鹤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鹤岗市财政局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不得向法院起诉,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现浙江奥维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与鹤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鹤岗市政府采购中心)签订的《中标经济合同》对争议条款明确规定买卖双方发生争端协商不成由鹤岗仲裁委员会仲裁,且黑龙江省鹤岗市只有一个仲裁委员会,即鹤岗仲裁委员会,应视为双方对争议解决方式的明确约定,故浙江奥维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向鹤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作出裁定:驳回浙江奥维数据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鹤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鹤岗市政府采购中心)受鹤岗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委托与浙江奥维数据技术有限公司订立了《中标经济合同》一份,其中合同第14条约定: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鹤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关系,鹤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鹤岗市政府采购中心)受鹤岗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委托与浙江奥维数据技术有限公司订立合同,本案中其他被上诉人或是开办单位、或是涉案合同付款单位等,因此浙江奥维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与鹤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鹤岗市政府采购中心)、鹤岗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鹤岗市城乡建设局、鹤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鹤岗市财政局均应受本合同的约束,而涉案合同第14条又明确约定发生争端协商不成由鹤岗仲裁委员会仲裁,且黑龙江省鹤岗市只有一个仲裁委员会,即鹤岗仲裁委员会,故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浙江奥维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向鹤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综上,上诉人浙江奥维数据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孔 华
审判员 梅亚琴
审判员 朱 静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夏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