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知民初75号之一
原告:***控制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安家楼西十里67号四层411。
法定代表人:刘嘉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显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贝良风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十二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叶阿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兴谦,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控制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贝良风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控制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浙江贝良风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控制设备(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控制设备(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控制设备(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 妍
人民陪审员 夏如珍
人民陪审员 高 虹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沈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