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贝良风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73民初1115号
原告:浙江贝良风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十二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叶阿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华,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克利万工业-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合信锐风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浙江贝良风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克利万工业-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合信锐风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贝良风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克利万工业-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合信锐风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贝良风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贝良风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克利万工业-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合信锐风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万三千八百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六千九百元,由原告浙江贝良风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侯占恒
审 判 员 章坚强
审 判 员 刘炫孜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朱 蕾
书 记 员 杨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