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民初3024号
原告:浙江贝良风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十二路**。
法定代表人:叶阿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珍双,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普瑞斯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湾镇光华路东侧京市正华铜业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罗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贝良风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普瑞斯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贝良风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贝良风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68元,减半收取1034元,由原告浙江贝良风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郑琦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麻洪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