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91民初3178号
原告:浙江贝良风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十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784170293。
法定代表人:叶阿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珍双,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车风电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世纪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898166909。
法定代表人:吴树梁,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镇平县力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城西五里岗信用代码:914113247066751651。
法定代表人:梁宁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贝良风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车风电有限公司、镇平县力源热电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浙江贝良风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贝良风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贝良风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浙江贝良风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阮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