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贝良风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贝良风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定天威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871号
原告浙江贝良风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十二路228路,组织机构代码67841702-9。
法定代表人叶阿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良敏,该公司职工。
被告保定天威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开区创业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立案受理浙江贝良风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定天威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浙江贝良风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定天威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判长 高 巍
审判员 庞鸣倩
审判员 王 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