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303民特17号
申请人:蚌埠市闽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RFE2R92(1-1)。
法定代表人:陈天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钢,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安徽聚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98697972W。
法定代表人:刘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昭,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蚌埠市闽兴建材有限公司、申请人安徽聚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蚌埠市闽兴建材有限公司、申请人安徽聚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于2018年7月31日经安徽治邦律师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2018)治律调第0021号调解协议书,协议如下:
一、安徽聚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蚌埠市闽兴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万元整,于2018年8月31日前清偿完毕;
二、上述款项安徽聚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若在2018年8月31日前仍未清偿,就未清偿货款部分金额,自2018年9月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向蚌埠市闽兴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三、蚌埠市闽兴建材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请求。
四、律师调解费用由蚌埠市闽兴建材有限公司承担,但安徽聚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还款义务的由安徽聚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蚌埠市闽兴建材有限公司、申请人安徽聚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经安徽治邦律师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2018)治律调第0021号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罗珊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珍
书 记 员 吴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