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蚌民一终字第001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代理人:***,安徽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代理人:任广胜,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怀利,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蚌埠市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3)禹民一初字第00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4年3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为81.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