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广隆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民抗42号
抗诉机关: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大连广隆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五一路80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革,总经理。
原审被告: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五一路8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原告大连广隆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213民初6496号民事调解书。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抗诉。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广隆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相互串通,虚构欠款事实,骗取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8)辽0213民初6496号民事调解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大检民监[2023]11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魁
审判员 董 卫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