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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港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民抗32号 抗诉机关: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大连港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新港商务大厦裙楼2楼0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女,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 原审被告***,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满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审被告:大连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28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大连铭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169-3-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五一路8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原告大连港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大连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铭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中民初字第4307号民事判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抗诉。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大检民监[2023]6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魁 审判员  董 卫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