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周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周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周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蚌埠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与蚌埠东方金河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11财保2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长征路与长兴路交叉口烘干设备厂综合楼二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君,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无际,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蚌埠东方金河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区金沱路6号。
申请人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蚌埠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蚌埠东方金河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价值8000000元财产。蚌埠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申请人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出具的《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担保金额8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蚌埠东方金河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价值8000000的房产,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隽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莉莉
书记员杨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