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04执18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东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路4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9356004XM。
法定代表人:秦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会,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思远,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长征路与长兴路交叉口烘干设备厂综合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TM3678。
法定代表人:周家庆,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304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2×××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867.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国勋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