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周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蚌埠永曜富泰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民终23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永曜富泰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胜利西路28号银河中心2号楼2301-23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83674587P。
法定代表人:施忠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北京观韬中茂(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钱,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周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凤凰城1幢0单元1层000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TM367B。
法定代表人:周家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家杰,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蚌埠永曜富泰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周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4民初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蚌埠永曜富泰地产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蚌埠永曜富泰地产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蚌埠永曜富泰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20元,减半收取6010元,由上诉人蚌埠永曜富泰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 慧
审 判 员  洪增余
审 判 员  王宇堂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丁刘女
书 记 员  张智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