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周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4民初81号
原告:***,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思远,安徽淮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
市禹会区大庆一路27号附1号。
被告:安徽周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凤凰城1幢0单元1层000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TM3678。
法定代表人:周家广,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周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按规定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海燕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涂珑珺
书 记 员 刘少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