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周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民终11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凤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TM367B。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君,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无际,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路,男,汉族,1978年9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荆涂风景区,系**哥哥。

原审被告:周家杰,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原审被告:徐伟,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上诉人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家杰、徐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1)皖0311民初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86元,减半收取1943元,由上诉人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咏君

审 判 员 吴公礼

审 判 员 胡玉巧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璐

书 记 员 关有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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