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民终11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凤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TM367B。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君,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无际,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路,男,汉族,1978年9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荆涂风景区,系**哥哥。
原审被告:周家杰,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原审被告:徐伟,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上诉人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家杰、徐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1)皖0311民初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86元,减半收取1943元,由上诉人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咏君
审 判 员 吴公礼
审 判 员 胡玉巧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璐
书 记 员 关有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