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周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蚌埠永曜富泰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4民初669号

原告:***,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钱,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凤凰城1幢0单元1层000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TM367B。

法定代表人:周家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蚌埠永曜富泰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胜利西路28号银河中心2号楼2301-23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83674587P。

法定代表人:施忠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连,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蚌埠永曜富泰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江

审 判 员  常启彪

人民陪审员  王守厂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