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4民初669号
原告:***,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钱,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凤凰城1幢0单元1层000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TM367B。
法定代表人:周家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蚌埠永曜富泰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胜利西路28号银河中心2号楼2301-23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83674587P。
法定代表人:施忠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连,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蚌埠永曜富泰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江
审 判 员 常启彪
人民陪审员 王守厂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