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303民初2774号
原告:怀远县荆涂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
法定代表人:*早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磊,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蚌埠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03030408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顾问。
被告:蚌埠市禹会区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法定代表人:***,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304003030846P。
法定代表人:***,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善,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怀远县荆涂砖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蚌埠供电公司、蚌埠市禹会区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远县荆涂砖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罗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