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304民初703号
原告:***,女,193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
原告:***(***之女),女,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之女),女,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中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有双,秦集供电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章敏,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蚌埠市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童德红